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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旅游】江苏将首个湿地保护条例 拟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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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8


中国江苏网5月23日讯(记者杨丽)今天上午,《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中明确,将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名录管理,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等。今后,江苏省的湿地保护工作将“有法可依”。

  江苏湿地面积达282.2万公顷 湿地率居全国各省首位

  江苏地处我国东部沿海,位于长江、淮河两大流域下游,境内河渠纵横,湖泊众多,沿海滩涂辽阔,湿地资源极为丰富。根据2009年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我省湿地面积达282.2万公顷,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总面积居全国第六位,湿地率居全国各省首位。这些湿地是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

  近年来,我省湿地保护事业逐步发展,大丰麋鹿、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太湖、洪泽湖、石臼湖、高邮湖、盐城滨海湿地等5处湿地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全省沿海滩涂湿地为亚洲最大规模同类湿地。湿地中,国家重要保护或珍稀濒危鸟类多,有丹顶鹤等国家Ⅰ级保护鸟类9种、黑脸琵鹭等国家Ⅱ级保护鸟类65种。

  虽然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达43.8%,但是,全省湿地资源整体上仍呈面积逐步减少、生态质量逐步降低、生态功能逐步减弱等不良趋势,湿地保护管理能力薄弱,不能满足湿地保护形势和任务客观需求。迄今全国已有21个省(市、自治区)实施了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我省苏州、南京也已实施地方性湿地保护条例,但省级湿地条例仍未,湿地保护缺乏有效的法规支撑。

  成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 科学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

  为形成有效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和机制,《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湿地保护相关专家组成,对湿地保护与利用活动提供决策咨询和评审意见。例如,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条例(草案)》对各级人民政府在湿地保护管理的责任和作用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总责,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科学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并采取措施,提升湿地质量,改善湿地生态功能……”

  湿地分级保护和名录管理 构建全省湿地保护体系

  《条例(草案)》中提出,对湿地分级保护,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升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根据不同湿地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实行分级管理,开展针对性的保护,避免管理上的“一刀切”。

  根据我省湿地资源自然状况和保护管理需求,在《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中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设立湿地资源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逐步构建多种保护形式相结合的全省湿地保护体系。

  全省湿地资源调查定期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湿地内从事8种活动

  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内从事8种活动,包括开(围)垦、填埋湿地;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集野生植物,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物;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八种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每十年进行一次,省级重要湿地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测和评估后,定期向社会发布结果。

  湿地资源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等,这些《条例(草案)》中也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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